·江苏等地部分转供电主体近3年来普遍未落实降低电价政策。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金桥灯饰城物业管理公司2018年、2019年未向其转供电用户降低电价,截至2020年10月20日仍未退回多收电费;徐州市泰隆商业街物业公司自2018年以来转供电加价幅度一直在30%—50%之间。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搭车”发展会员,会费支出结构不合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规定,“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督查发现,连云港市赣榆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未与市场监管局脱钩,协会会长由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兼任。该协会利用租赁市场监管局办公场所的便利开展代办营业执照等中介业务,并借机发展会员、收取会费,且会费支出结构不合理。2018年至2019年,该协会共收取会费952万元,其中会员活动费支出仅占2.2%,其余大部分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和房屋租金,且向市场监管局支付的房租价格明显高于市场水平,存在变相利益输送。

  关于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发现部分地方和单位落实保市场主体政策打折扣搞变通典型问题的通报

  2020年10月,按照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的统一部署,14个国务院督查组分赴1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实地督查。从督查情况看,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实施的减税降费、减租降息等助企纾困政策,为保住市场主体、稳住经济基本盘提供了重要支撑。但督查组核查发现,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落实保市场主体政策打折扣、搞变通,推进工作虚落实、假落实等问题,影响了政策红利的充分释放。按照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要求,现将有关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执行减免国有房屋租金政策不彻底

  202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明确,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但督查发现,一些地方和单位在执行房租减免政策过程中打折扣、搞变通、降标准。北京、湖南等地落实国家减免3个月房租的政策未完全到位。北京市于2月和4月先后出台文件,明确对承租京内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免除3个月租金;对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按50%减免3个月租金。但在实际执行中,主要按照房屋租赁协议注明的房屋使用用途(经营和办公)进行区分落实,部分承租国有商务楼宇且实际用于经营的教育培训、住宿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原租赁协议注明“办公”用途,未能完全享受到3个月租金全免的纾困政策红利。湖南省国资委监管的31家省属国有企业向3647户商户出租房产,普遍减免房租一个半月到两个月,应免未免租金共计3885万元;广州铁路集团下属的长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5家国有企业共向974户商户出租房屋,普遍未严格执行免除3个月房租的规定,应免未免租金共计597万元。河北省个别承租国有房屋的“二房东”截留房租减免政策红利。河北省城乡建设学校已免收沿街商铺包租方平山县玉进土石方工程施工队3个月房租,但施工队作为“二房东”将此政策红利截留,擅自规定仅预交今年下半年房租的商户可免收半个月到一个月房租,其他商户均不能减免房租。河南省部分国有企业采取顺延租期方式落实国家减免政策。河南日报社下属的国有企业瑞奇房地产公司仅以口头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承租方表示可顺延两个月租期,实际上并未落实免除3个月房屋租金政策。广东、青海等地部分国有企业“找借口”不执行或打折执行房租减免政策。广东省珠海市永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疫情期间以“退租”、“锁门”等方式催讨租金,对提出减租要求的小微企业百般推脱,甚至以口头威胁等方式阻挠租户联合维权;惠州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要求下属单位管辖的物业按照免一个月减半个月的方式减免租金。青海省要求对中小企业减免半年房租,但青海物产物资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以企业经营困难、“上面没有通知”为由拒绝减免房屋租金。

  二、转供电环节截留降低电价政策红利

  2018年至2020年,国家先后实施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再降低10%和工商业电价降低5%政策。但督查组在多地发现,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未将降电价政策红利全面传导至终端用户。北京、河北、青海等地部分转供电主体收取电价明显高于从电网企业的购电均价。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未落实国家降低电价政策,一直以1.35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其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相比从电网企业购电均价0.8元/千瓦时,加价幅度达68.8%。河北省石家庄市易铺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平山县玉进土石方工程施工队、邢台市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直分别按1.3元/千瓦时、1.13元/千瓦时、0.86元/千瓦时向其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均明显高于从电网企业的购电均价0.5444元/千瓦时。青海省西宁市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从电网企业购电均价为0.48元/千瓦时,其转供电价格为1.2元/千瓦时;西宁市建宁钢材市场物业对商户按照2元/千瓦时的价格收取电费,远高于从电网公司购电均价。黑龙江、湖南、广东等地部分转供电主体收费标准远超当地目录电价。齐齐哈尔市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自2018年以来一直按照0.75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既未降价也未退费;齐齐哈尔新玛特购物广场以0.7165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的同时,又以0.7835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商户收取“设备管理费”,实际向商户收取的电费高达1.5元/千瓦时;哈尔滨致中现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弘分公司自2019年3月起对135户商户按1.2元/千瓦时的价格收取电费。上述企业的转供电收费标准远超黑龙江省目录电价。湖南省明确转供电主体对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执行的电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即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为0.8503元/千瓦时,2020年2月至12月转供电主体要将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优惠政策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但红星冷链(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仍按1元/千瓦时收取商户电费,2020年1月至9月违规加价收取电费65.16万元;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电网企业自2020年2月起按95%收取电费后,未降低转供电价格,仍按原价格收取终端用户电费。广东省珠海港龙纺织有限公司分别向其转供电终端用户珠海神火能源有限公司、珠海鼎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1.4元/千瓦时和1.25元/千瓦时标准收取电费,均高于珠海市0.675元/千瓦时的目录电价标准。上海、江苏、河南等地部分转供电主体近3年来普遍未落实降低电价政策。上海电信公司用电机房中转供电站点占31.1%,涉及2655个转供电主体,其中近3年来均未落实降低电价政策红利的占91%;上海铁塔公司用电基站中转供电站点占52%,涉及8107个转供电主体,其中近3年来均未落实降低电价政策的占8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金桥灯饰城物业管理公司2018年、2019年未向其转供电用户降低电价,截至2020年10月20日仍未退回多收电费;徐州市泰隆商业街物业公司自2018年以来转供电加价幅度一直在30%—50%之间。河南省郑州市白沙亿佰佳超市自2018年以来一直按照0.85元/千瓦时的价格向其租户收取电费,从未降价。浙江、新疆等地部分转供电主体在加价基础上又额外收取损耗费和服务费。杭州市余杭区的创客空间今年2月份电价为0.93元/千瓦时,加价幅度达41%,且在电价中已包括公摊能耗、变压器和线损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又按照每月0.78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能耗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甘河子镇碧琳城综合体出售给终端商户的电价为0.48元/千瓦时,但同时还加收0.48元/千瓦时的损耗和服务费。陕西省部分地方电价经多次转供大幅度提升。今年1月至9月国家电网公司向西安曲江国际会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直供电均价为0.6395元/千瓦时,经过两次转供后,曲江创客大街终端用户支付电价为1.6元/千瓦时,加价幅度超过150%;国家电网公司向西安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供电价为0.6246元/千瓦时,经过两次转供后,西安白马世纪广场终端用户支付电价为1.5元/千瓦时,加价幅度超过140%。

  三、清欠工作进度缓慢、虚报瞒报、边清边欠

  按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工作要求,2020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存在分歧的也要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决不允许增加新的拖欠。但督查发现,一些地方和单位仍存在拖延还款时间、虚报还款金额、瞒报漏报拖欠账款、边清边欠等问题。湖南省一些部门、单位将无分歧欠款改为有分歧欠款,部分医院占压医药流通企业大量资金且付款期限过长。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截至今年9月底全省提前完成无分歧欠款年内“清零”目标,但督查发现湖南省一些部门、单位以“超出概算没有调整、资金困难、正在审计”等为由,累计将2.21亿元无分歧欠款认定或调整为有分歧欠款,规避还款责任。截至2020年10月,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应付账款余额3.47亿元,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应付账款余额6.5亿元,均占压医药流通企业大量资金。陕西省部分单位瞒报漏报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违规新增欠款、虚报偿还金额。西安市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瞒报漏报拖欠36家民营企业账款1.97亿元,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瞒报漏报拖欠21家民营企业工程款3046.4万元,韩城市原城市管理工作局(现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洛市商州区分别瞒报漏报拖欠浙江人文园林公司工程款1亿元、4836.84万元。陕西省财政厅违规新增拖欠用友软件等3家民营企业账款122.64万元,西安市沣惠渠管理中心违规新增拖欠陕西金桥建设有限公司账款207.44万元,上述账款均未纳入清欠台账。延安市延川县有关部门截至去年底上报完成清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12.03亿元,实际仅偿还6.95亿元,虚报偿还金额5.08亿元;陕西煤业化工集团下属陕西省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报清偿金额131.1万元。青海省部分单位将无分歧欠款改为有分歧欠款,虚报偿还金额、违规新增欠款,部分医疗机构长期拖欠医药流通企业账款。青海省国资委将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欠“无分歧账款”调整为“有分歧账款”,导致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偿还欠款22312.97万元。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工业园区分别虚报还款金额3211.52万元、17062.82万元、966.74万元。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今年新增拖欠77家民营企业账款3858万元。2019年青海省医药流通企业回款期平均为239天,个别甚至超过5年;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拖欠37家民营企业1523.74万元,其他公立医院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拖欠账款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有关政府部门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乌鲁木齐市政府违约拖欠煤矿企业关闭补偿款。江苏星月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承接的伊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自2019年1月23日验收通过以来,伊宁县农业农村局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200余万元账款。根据《乌鲁木齐市2017年淘汰退出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工作方案》以及乌鲁木齐县政府与得力邦煤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矿关闭协议,乌鲁木齐市政府应于2019年底前将2700万元补偿款拨付至乌鲁木齐县政府,由乌鲁木齐县政府支付给得力邦煤业有限公司,用于解决职工安置、人员遣散等问题。但截至今年10月14日,乌鲁木齐市政府仍未拨付补偿款。

  四、乱处罚乱收费有所抬头

  国家三令五申要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搞变相涨价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等收费,坚决整治涉企乱收费。但督查发现,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涉企乱处罚、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加重了企业负担。河北、福建、河南等地部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违规组织货车驾驶员培训或指定货运企业到指定机构检测,并捆绑收费。河北省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强制要求当地“两客一危一货”驾驶员每年完成固定学时的应急培训课程,并以此作为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的必要条件。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共培训99123人次,收费1486.85万元。福建省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推动“福州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培训管理服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道路运输企业安装指定公司开发的“安途帮”APP。驾驶员需通过该平台远程接受安全培训,每月缴费30元,目前已培训企业驾驶员3.6万人。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强制要求本辖区内的货车在指定的宏宇机动车检测站办理车辆性能综合检测。宏宇机动车检测站利用垄断地位,在检测费之外每车捆绑收取60元的维修费和外检费,增加了货运企业和货车司机负担。浙江、新疆等地一些公安交管部门增设货车注册登记审批条件、将二手车上牌落户与安装GPS设备挂钩并违规收费。浙江省嘉兴市一些公安交管部门将货车接入“车主惠”等第三方监控平台作为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每辆车需缴纳2800元设备费,以后每年还要缴纳700多元的服务费,且部分交管部门要求办事企业提供24项材料,远超《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数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车管所将安装GPS设备与二手车上牌落户挂钩,强制要求新购二手车落户车主到指定的两家代工点安装GPS设备,每台违规收取281元。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搭车”发展会员,会费支出结构不合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规定,“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督查发现,连云港市赣榆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未与市场监管局脱钩,协会会长由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兼任。该协会利用租赁市场监管局办公场所的便利开展代办营业执照等中介业务,并借机发展会员、收取会费,且会费支出结构不合理。2018年至2019年,该协会共收取会费952万元,其中会员活动费支出仅占2.2%,其余大部分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和房屋租金,且向市场监管局支付的房租价格明显高于市场水平,存在变相利益输送。浙江省杭州市部分区县违规向工程车协会委托审批事项,相关协会借机变相强制吸纳会员并收取会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规定,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督查发现,杭州市萧山区、杭州高新区(滨江)交管部门将工程车协会验车手续作为工程车通行证审批业务的前置条件,却未在办事指南中公开列出;萧山区工程运输车协会、高新区(滨江)工程车自律协会在办理验车手续时,变相强制物流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个别金融机构借提供融资之机违规向企业收费。2012年《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2019年1月,北京银行长沙分行通过渤海信托向岳阳某公司提供融资10亿元,与融资人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收取1230万元财务顾问费;通过该行与渤海信托、渤海信托与融资人分别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分3年向融资人补充收取贷款利息(即额外保管费)合计3300万元。

  五、个别地方中央财政直达资金支出缓慢、使用不规范

  新增1万亿元财政赤字和1万亿元抗疫特别国债直达市县基层,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督查发现,湖南省涟源市、陕西省西咸新区部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支出缓慢。湖南省涟源市分配给该市人民医院新院等项目的7000万元抗疫特别国债资金,因项目未开工一直闲置在财政部门等单位。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人居环境提升改造项目(农村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整体进度已完成投资的90%,按照合同约定应完成付款8947.39万元,秦汉新城已收到相关抗疫特别国债资金4031.4万元,但截至今年10月14日还未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上海市青浦区、青海省西宁市有的中央财政直达资金使用不规范。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关于对未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对拨入的资金和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进行独立核算的规定,将原计划用于上海民办兰生复旦学校青浦分校、库克医疗定制楼宇项目的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用于增加承建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涉及金额7.5亿元。青海省西宁市财政局违反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用于西宁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等6个项目的3.17亿元抗疫特别国债,直接打捆拨付给西宁市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各地区、各部门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对照通报所列问题自查自纠。有关地方和单位要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限期整改,整改情况于2020年12月31日前集中报国办督查室。国办督查室将持续跟踪督办,对敷衍了事、虚假应付、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追责。遭遇类似政策不落实的企业和群众,可继续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向国办督查室反映。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