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书

  9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对“扬州业主遭拆迁驾车撞拆迁队致2死多伤”一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原审判决认定韦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韦刚上诉,维持原判作出的15年刑期。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10月12日,扬州某拆迁公司受该市杭集镇政府委托对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负责拆除韦刚户占用河道的建、构筑物。10月15日,拆违人员砸坏玻璃门,捣毁门前摄像头。韦刚到场阻拦并拍照,手机被拆违人员抢摔。随后韦刚驾车,两次冲撞拆违人员和群众,致2死多伤。韦刚下车后,遭到拆违人员殴打,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控制。

  案发后,陶冉等3名拆违人员以“寻衅滋事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案处理。

  2018年10月19日,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经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党工委研究决定,直接参与决策、部署、现场组织2018年10月15日清除小运河河道阻水障碍物工作的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叶华,杭集镇副镇长胡震,杭集镇副镇长戴军,杭集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樊长勇,杭集镇农水综合服务站副站长周开明等5人停职,接受进一步调查。

  今年3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扬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韦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一审判决书内容显示,扬州中院认为,陶冉等拆违人员故意毁坏财物及对韦刚等人的阻拦、拖拽、抢夺手机、拳打脚踢等行为,一定程度上,引起了韦刚情绪激烈和矛盾激化,因此,可对韦刚酌情从轻处理。

  扬州中院一审对辩护人提出的韦刚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意见不予采纳

  同时,扬州中院否定了韦刚行为具有正当防卫属性,同时称,“法治是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私力复仇必须摒弃……对于韦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2死9伤极其严重后果的行为,既不能简单依据复仇主义原则,要求韦刚以命抵命,也不能一味放大韦刚因其客观上不具有建房手续和产权证明的房屋被拆除时所产生的焦虑情绪对犯罪责任的影响,从而无限制从轻乃至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后,韦刚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制止对方拆房子才开车冲撞穿黄马甲的人,不是故意、蓄意撞人,一审判决定性不当,量刑过重。

  韦刚辩护人、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对红星新闻记者称,一审判决否认拆迁是本案的基础诱因,确属错误,“认定韦刚两次驾车冲撞,却无视强拆人员在两次驾车时用砖头砸车的暴力行为,韦刚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仅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陶冉等人,明显不当。”

  江苏省高院则在二审判决书中称,陶冉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已另案处理,不属本案评判范畴。同时,江苏省高院亦否认韦刚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案二审过程中,江苏高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