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切实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有序推进,南通警方持续保持对出租房的检查力度,截至2月26日,南通全市公安机关共依法对82名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出租房屋业主予以行政处罚。

  2月14日,如东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辖区一房屋出租户戴某未按照规定对其租户谈某某登记、申报身份信息,民警当场开出罚单。海门市公安局三星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村民陆某某将房屋出租后,未按规定登记、申报承租人信息,而承租人来自疫情高危地区。2月17日,南通市公安局边防支队吕四港派出所根据辖区出租房屋业主江先生申报的承租人信息,发现租客柏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去年10月被连云港警方上网追逃,迅速将其抓获归案,及时消除了治安隐患。

  2月份以来,南通市公安局组织全市社区民警联合村居干部以及网格员,全面开展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按照村不落户、户不漏人的原则,全面开展走访排查等工作,共入户走访逾百万户,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奠定了良好基础。当前,随着企业复工复产增多,各交通管控检查点撤销,各汽车站全部恢复营业,来通外来务工人员也日渐增多,疫情防控正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为防止疫情输入,在狠抓社区疫情防控的同时,南通公安机关开启了新一轮“拉网式”摸排、访查、登记,全面清查出租房屋特别是群租房、尤其是这几天,南通各地均有发现出租人不按规定申报的情况。目前,依法行政处罚82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新出台的《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也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主动申报登记的责任。即:出租人应当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承租人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留宿他人居住超过7天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南通警方提醒,出租房屋如实登记、申报承租人信息,是出租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是保护自身安全的一道屏障。出租人可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社区,或直接联系社区民警申报,也可通过南通公安微警务网上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