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将污染物排放监督抽测入法
当前,江苏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366万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约63万台(辆),其排气与工业排放并列成为PM2.5的首要污染源。通过立法加强PM2.5治理,成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迫切需要。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王天琦作立法说明。
2021年,江苏PM2.5浓度33微克/立方米,首次以省为单位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优良天数比率82.4%,成为2013年以来最优。不过,对照“十四五”期间PM2.5要降到30微克/立方米的目标,治理难度和压力越来越大。
为从源头上加强排放达标管理,《条例(草案)》明确了江苏新增车辆注册登记和二手车迁入的环保达标要求,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购置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由省外迁入本省的机动车应当符合迁入地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省条件具备的地区对新购置机动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鉴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大、流动性强,《条例(草案)》细化了监督抽测方式,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测、遥感监测、远程排放在线监控、摄影摄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等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经检查发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主应在收到维修复检告知单十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送至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维修,直至排放检验机构复检合格。未经复检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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